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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杜志兴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杜志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073号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宝代表人:刘中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兴,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志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志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佣金1万元、赔偿违约金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万元、赔偿违约金1万元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双倍佣金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寻找新村七区小区内价值67万元左右的房源,积极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以达成被告购买房产的目的,佣金标准为成交价的2%。如被告无视原告的劳动,抛开原告与原告所介绍的房屋私下联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和承担双倍佣金的违约责任,此时的佣金标准为被告求购价格的2%。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介绍被告在新村1206室和604室看房,为被告提供了达成房产交易的机会,但被告看房后抛开原告私自与604室房产所有权人达成房产交易,其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佣金:67万元×2%=13000元、违约金13000元×2=26000元。现原告仅按照涉案房产价值50万元主张佣金1万元,按照相当于佣金数额的标准主张违约金1万元。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被告给付双倍佣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杜志兴未作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求购房屋委托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合同对委托事项、佣金标准、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带领被告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看房。被告杜志兴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申请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查档证明复印件一份(已加盖公章),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2日私自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原房主石岩松达成房产交易,以45万余元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2016年6月6日,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及其配偶共同所有。被告杜志兴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杜志兴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杜志兴(甲方)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寻求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七区价值为67万元左右(求购价格)的房屋;委托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房屋买卖成交后(以合同为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成交总价的百分之二作为服务佣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时支付;如甲方与另一方私下交易,不通过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佣金按求购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并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委托或与乙方介绍的房屋(主)私下联系,无视乙方的辛勤劳动,以不正当手段抛开乙方。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倍收取甲方服务佣金,并依法追究甲方法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当日,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领被告分别到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1206室房屋看房。现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被告杜志兴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被告给付双倍佣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2016年6月2日,被告杜志兴及其配偶赵绍玲与石岩松、李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杜志兴及其配偶赵绍玲购买石岩松、李霞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房屋,购房款30万元。当日,大庆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被告杜志兴交付购房款及价税共计450170.81元。2016年6月6日,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杜志兴、赵绍玲。另查,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庭确认以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604室房屋购房款45万元作为被告杜志兴向其公司求购房屋的价格。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房源并带领被告实际查看房屋,被告未通过原告而与原告所提供的房源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与另一方私下交易,不通过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佣金按求购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倍收取甲方服务佣金”,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求购价格为67万元,但原告当庭确认以被告购买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45万元作为求购价格,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被告给付双倍佣金18000元(45万元×2%×2=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志兴双方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合同;二、被告杜志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双倍佣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大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50元,由被告杜志兴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