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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曾用名王得飞,均自报),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铜仁市思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强驾驶1辆电动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被害人李某的租屋,入户秘密窃取李某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王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王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