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志磊与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磊,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686号原告:范志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组织机构代码:08349294-3。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永顺,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立,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委员。原告范志磊与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范志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志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范志磊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