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俊贤与金沙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贤,金沙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165号原告杜俊贤,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沙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十楼。负责人母天勇,副局长。出庭负责人安宁,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谭万勇,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贤诉被告金沙县城乡规划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中,原告杜俊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俊贤负担。审判长 黄家前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