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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菊花与樊华威、郭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菊花,樊华威,郭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584号原告:孙菊花,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樊华威,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庆玲,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樊华威的妻子。原告孙菊花与被告樊华威、郭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菊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华威、郭庆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菊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8日,被告樊华威承包水电工程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樊华威、郭庆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原告孙菊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2016年2月8日被告樊华威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孙菊花现金拾伍万圆整(¥150000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8日,樊华威以搞水电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孙菊花借款150000元,并给原告孙菊花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孙菊花追要,被告樊华威没有偿还借款。樊华威和郭庆玲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是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50000元后,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庆玲与被告樊华威系夫妻关系,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华威、郭庆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菊花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樊华威、郭庆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