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7刑初5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5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QQ联系郭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郭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5张,由郭某在本市海珠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湖南省娄底市给谢某。2017年1月2日,谢某再次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郭某购得他人居民身份证4张。2017年1月4日,谢某在湖南省邵阳市汽车站外向流动摊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得他人居民身份证2张。2017年1月8日,谢某被抓获归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人谢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谢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于扣押的漆勇民等人的居民身份证11张,因侦查、检察机关未找到漆某等人配合查明相关事实,认定是违法所得还存有疑问,故本院不予处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手机卡13张、手机3部、贵州农信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欣冯志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