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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璞玉与姚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璞玉,姚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019号原告:刘璞玉,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姚淑敏,女,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璞玉与被告姚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