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璞玉与姚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璞玉,姚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019号原告:刘璞玉,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姚淑敏,女,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璞玉与被告姚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