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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东宁与褚治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宁,褚治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21号原告:贾东宁,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褚治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贾东宁与被告褚治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贾东宁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东宁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