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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兰雪利、廖志俊、雷昌泰、杨茂宣因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刑申14号兰雪利、廖志俊、雷昌泰、杨茂宣:你四人因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刑初0000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定罪不当,被告人黄国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经对本案进行复查,2012年10月,金松(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55-91号1栋1单元503号作为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被告人黄国刚于2013年11月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进行管理。该分公司自成立至2014年9月,组织公司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开发的旅游项目及租赁度假山庄等项目筹集投资款,并承诺月利率2%至3%的利率回报。被告人黄国刚在任职期间共向兰雪利等228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1199万元,其中有173人收到预提收益99.139万元。本院认为,你们提交的任命黄国刚为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命书和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原审中金牛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审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对于你们主张的有新证据证明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提出应认定被告人黄国刚犯集资诈骗罪的申诉理由。黄国刚是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据其供述,吸收来的投资款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包括员工工资、房租等,一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一部分交付给了金松,金松作为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仍然在逃尚未归案,投资款的资金去向现无法查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本案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吸收来的投资款被黄国刚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证据表明黄国刚个人抽逃转移投资款或者有其他足以认定黄国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而原审法院的定罪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们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