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2397扬州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凤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凤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397号原告:扬州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城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季锡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稳,该公司员工。被告:邵凤艳,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扬州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邵凤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扬州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邵凤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珍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