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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周燕,刘天军,刘金忠,刘红生,刘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燕,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军,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金忠,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红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泽,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423执2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生、刘勇名下车辆,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生名下车辆(车号:鲁N×××××)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辆(车号:鲁N×××××)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