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周燕,刘天军,刘金忠,刘红生,刘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燕,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军,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金忠,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红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泽,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423执2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生、刘勇名下车辆,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生名下车辆(车号:鲁N×××××)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辆(车号:鲁N×××××)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