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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梅辉国与刘诗超、万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辉国,刘诗超,万汉财,汤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768号原告:梅辉国,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超,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万汉财,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汤东华,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梅辉国与被告刘诗超、万汉财、汤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梅辉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辉国以该案须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梅辉国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