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永亮、张顶玲、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亮,张顶玲,余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永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顶玲,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秀梅,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永亮、张顶玲、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554号民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顶玲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到了全部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