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廷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66号被执行人:李廷银,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廷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廷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