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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郭锋与被执行人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张超,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郭锋。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王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锋与被执行人张超、王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超、王蕊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豫1322执37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