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郭锋与被执行人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张超,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郭锋。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王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锋与被执行人张超、王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超、王蕊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豫1322执37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