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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75号罪犯陈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枣矿集团信息中心原副主任。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枣庄市薛城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0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计人民币800000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陈斌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斌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斌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核审核表、退赃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兑现表扬奖励五次,本次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且仅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