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肖伟与杨宏章、田维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杨宏章,田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肖伟。被执行人杨宏章。被执行人田维萍。本院在执行肖伟与杨宏章、田维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依据为高陵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7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14000元,其余案款从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6000元直至案款给付完毕;具体给付方式:被执行人按期将案款汇至申请人肖伟提供的银行卡中(户名:肖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关支行,账户:62×××72)。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7执5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