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1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苏云与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云,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11民初432号原告:吴苏云,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琼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苏云与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吴苏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苏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吴苏云负担。审 判 员 王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