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丽,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法定代表人:苗会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超出被申请人反诉请求。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的意见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反诉请求中要求再审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