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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77、169、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德富、胡学琴分别申请执行焦平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富,胡学琴,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77、169、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申请执行人:胡学琴。被执行人:焦平。本院立案受理李德富、胡学琴分别申请执行焦平其他合同纠纷等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川1024执77号、(2017)川1024执169号、(2017)川1024执170号,三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垫付的诉讼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焦平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