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先锋诉被告高广友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先锋,高广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642号原告:史先锋,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高广友,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史先锋与被告高广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史先锋负担。审判员 孙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