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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先锋诉被告高广友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先锋,高广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642号原告:史先锋,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高广友,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史先锋与被告高广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史先锋负担。审判员  孙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