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强与苏英健、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苏英健,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660号原告:孙强,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英健,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兴国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3819451D。原告孙强与被告苏英健、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 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