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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拥兵、翟萍萍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拥兵,翟萍萍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38号申请人:廖拥兵,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肖湘涛,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萍萍,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廖拥兵与被申请人翟萍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拥兵的请求与理由:2016年8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拥兵与被申请人翟萍萍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该条款仅有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廖拥兵与被申请人翟萍萍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廖拥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