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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金荣、何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金荣,何慎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25号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三江街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6557717D。法定代表人:郑建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辉、庄荔城(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金荣,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何慎妹,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荣、何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金荣、何慎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文贤人民陪审员  魏 建人民陪审员  邓爱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