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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柯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柯建平,黄金狮,黄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大道108号。:。被执行人柯建平,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金狮,男,197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益龙,男,196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与柯建平、黄金狮、黄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柯建平、黄金狮、黄益龙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郑芬芬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