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00号原告: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住所:珲春市。经营者:孙丽秋,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鹏,住址:珲春市。被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燕,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与被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珲春市车溢汽车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