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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账户存款2761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