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学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8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侠,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梅、代理检察员孙颢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学侠驾驶粤Q×××××小型轿车沿X592县道由阳江往大八方向行驶,21时43分行驶至X592线5Km+300处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先后与被害人陈某、梁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学侠及被害人陈某、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被害人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李学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23时13分,被告人李学侠的弟弟李某1拨打110报警。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2接受传唤并主动配合调查。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2与被害人梁某、陈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学侠向被害人梁某赔偿36500元,向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赔偿17万元,赔偿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人李学侠获得被害人梁某及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许某、黄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警情信息表;到案经过;李学侠病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身份材料;车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学侠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学侠在事故发生后,由其亲属通过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学侠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