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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黄春梅、王伟鹏。被告人陆×,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2007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陆×在海口市××区靠近南渡江的村道上,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柯×,交易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柯×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二甲基砜成分,净重0.04克),从陆×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犯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4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hager1vnaoqq×××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陈晓东审核:林雄撰稿:林雄校对:李会康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