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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彬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62号被执行人肖彬,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肖彬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的(2015)丽遂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彬应退赔赃款16879.86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