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建明、汪一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明,汪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方建明,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更楼街道新市。被执行人汪一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82民初3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