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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西宁与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西宁,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210号原告:肖西宁,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人民路*号。被告:赵小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杨庄村*组***号。原告肖西宁与被告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冯西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西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西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肖西宁负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