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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聪龙申请执行渑池县宏达加油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龙,渑池县宏达加油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70号申请人王聪龙,男,1966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渑池县宏达加油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聪龙申请执行渑池县宏达加油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聪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渑池县宏达加油点财产及经营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