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聪龙申请执行渑池县宏达加油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龙,渑池县宏达加油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70号申请人王聪龙,男,1966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渑池县宏达加油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聪龙申请执行渑池县宏达加油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聪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渑池县宏达加油点财产及经营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