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80号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427W(1-1)。法定代表人:戴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玥,女,1986年12月31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玥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