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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谢全芳;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育造;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谢全芳,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育造,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复24号复议申请人: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小区5栋2单元201房。法定代表人:林祥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卫,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6号2楼。法定代表人:纪育造,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全芳,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塘岸头2-03-173第三层。法定代表人:谢全芳,经理。被执行人:纪育造,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纪惠如,女,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纪惠如,经理。复议申请人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不服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闽7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报告,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洋浦隆鑫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熙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滕玲燕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刘定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