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守良与王松峰、孙相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王守良与王松峰、孙相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孙相州”补正为“孙相友”。审 判 长 冯少辉审 判 员 于徐州人民陪审员 李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