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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守良与王松峰、孙相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王守良与王松峰、孙相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孙相州”补正为“孙相友”。审 判 长  冯少辉审 判 员  于徐州人民陪审员  李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