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陶某新与唐某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新,唐某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773号原告:陶某新,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全州县。被告:唐某远,又名“唐某远”,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全州县。原告陶某新诉被告唐某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陶某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某新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香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