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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萍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9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婕滘捷南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吴庆云。委托代理人:赵国柱,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萍,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东莞市摩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诉人东莞市摩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元,本院依法退回84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飞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聂敬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