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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恢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文松与李听海、宜兴市广宇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松,李听海,宜兴市广宇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2386号申请执行人蒋文松,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苏铭(受蒋文松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听海,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广宇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2353705-5。法定代表人李听海,该公司董事长。蒋文松与广宇公司、李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宜张民初字第0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听海、广宇公司于2010年9月6日前偿还蒋文松借款本息2368000元(其中约定利息112000元);本案诉讼费12424元由广宇公司、李听海负担。因广宇公司、李听海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文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6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宇公司、李听海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宇公司、李听海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宇公司所有的整体资产,被执行人李听海所有的座落于宜兴市太华镇桥亭村一组房屋一套为农村住宅房,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李听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9179元,尚未执行到位9632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