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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琳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39号申请人:刘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平安保险满洲里分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人刘琳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车辆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李伟的蒙E6C3**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理赔赔偿款42000元予以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根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