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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何银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何银香,广东银葛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财保2号申请人: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15950U。法定代表人:郑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陈俊威,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银香,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被申请人:广东银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安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615478043。法定代表人:何银香,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99775.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现金66592元提供担保。2017年5月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蕉岭县新铺镇黄沙村山下村民小组桃子坑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人:山下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人:何银香;林木所有权人:何银香;林权证号:蕉林证字(2012)第85542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1519元,由申请人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媚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