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