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0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