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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国与被执行人赵金玉“离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国,赵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赵金玉,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国与被执行人赵金玉“离婚纠纷”一案,经查,依据(2016)川192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金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志国支付14000元,但被执行人赵金玉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志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志国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赵金玉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裴茂森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显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