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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德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497号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裘荣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燕,女。被告:北京利德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邢慧君,经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德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349元退还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泽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