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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曹承宏、余有燕、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曹某某,余某某,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6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800号振业泊墅东会所四层。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曹某某、余某某、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540元。审 判 长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