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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春秋、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秋,王建民,袁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秋。被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袁永芳。申请执行人刘春秋与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春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价值330566.00元的财产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春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春秋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056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