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春秋、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秋,王建民,袁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秋。被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袁永芳。申请执行人刘春秋与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春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价值330566.00元的财产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春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春秋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民、袁永芳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056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