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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2117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梁某,女。本院在审理康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康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