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艺铭与武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艺铭,武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59号原告:高艺铭,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宇,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莹,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艺铭与被告武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艺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