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超与丁超、丁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丁超,丁凡,丁毅强,杨月丽,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73号原告:陈超,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丁超,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丁凡,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丁毅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月丽,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丁毅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丁超、丁凡、丁毅强、杨月丽、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