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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虎与被执行人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虎,郎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顾虎,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11250518。被执行人:郎兴海,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华强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702162511。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顾虎与被执行人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35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为申请人顾虎重复申请的申请案件款,本案案件款另一案正在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3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福鹏 百度搜索“”